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部令第5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33号)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豫环文〔2013〕239号),属河南省环保厅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或产业集聚区)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4.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河南省环保厅《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环文〔2015〕33号文件要求。
5.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或河南省有关行业准入条件和标准;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7.建设项目产生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8.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河南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9.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10.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上大压小”等措施,提高现有项目装备水平、清洁生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1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