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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30日   查看:次   来源:本站原创
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主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股           联系人: 尹涛             联系电话:0376-4995253  

自然生态保护股           联系人: 侯景萍           联系电话:0376-4619399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条及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第16条、第22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6条、第7条、第9条、第10条;

4.《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6条、第7条、第9条。
申请条件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部令第5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33号)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豫环文〔2013〕239号),属河南省环保厅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或产业集聚区)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4.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河南省环保厅《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环文〔2015〕33号文件要求。

5.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或河南省有关行业准入条件和标准;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7.建设项目产生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8.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河南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9.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10.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上大压小”等措施,提高现有项目装备水平、清洁生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1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办理材料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一式2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一式2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电子版一式2份;

3.“未批先建”项目的行政处罚文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
办理地点 固始县陈元光广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办理时间

1.环境影响登记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环境影响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联系电话   0371-4619399、4995253
 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备齐上述申请材料后:

建议在固始县陈元光行政服务大厅现场申报→向服务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现场得到窗口反馈的项目“受理通知书”→等待通知。

受理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材料后:

→网站进行受理公示→处室审查→(部分项目)厅务会集体审查→审批前公示→作出决定→审批结果公示→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反馈。

审查阶段需进行公众参与和听证的,要求和程序参见相关规定。
流程图 点击查看
表格下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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